"1 分鐘也侵權,果然人紅是非多啊!" 今天,"鬥魚一姐"馮提莫因播放他人音樂被判賠的消息,登上了微博熱搜。 事情發生在去年 2 月,馮提莫在一次直播時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 1 分 10 秒(整首歌時長 3 分 28 秒)。 網絡主播在直播間播放歌曲、調節氣氛,其實也很常見了。 不過,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鬥魚公司侵害其對詞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將鬥魚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其賠償涉案歌曲的著作權使用費等共計 4 萬餘元。 法院一審判決的結果是鬥魚賠償 2000 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3200 元。鬥魚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生效。 馮提莫 消息一出,網友先炸了,被討論最多的話題是: 這個鍋到底應該誰來背? 有網友說:"侵權主體是鬥魚公司,這是直播行業體制不完善的問題,主播只是打工的,是人是鬼都在秀,只有提莫在挨揍,太難了。" 有網友說:"就算侵權主體是鬥魚,那也是馮提莫自己放的,鬥魚真是天降奇鍋!" 有網友質疑音著協"是不是在碰瓷","滿大街的商店商場都在用音箱放歌怎麼收費","以後直播還能放歌嗎"…… 也有網友不以為然:"就算是馮提莫被告,也就是幾個火箭的事情,毛毛雨啦。" 主播放歌平台判賠, 到底是誰的鍋? 馮提莫播放了歌曲,鬥魚被起訴賠償,這波操作合理嗎?我們採訪了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的李哲律師和秦鵬飛律師。 首先,鬥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的原因有三: 一,視頻是主播製作並上傳、自動保存在平台上的,鬥魚僅提供了中立的技術、信息存儲服務,不構成共同侵權、幫助侵權和單獨侵權。 二,鬥魚稱其未因涉案視頻作品的在線傳播獲益,觀眾對主播的禮物打賞完全出於對主播個人的喜愛,而非因涉案歌曲。而且認為音著協主張的音樂著作權使用費標準過高,涉案侵權行為輕微,並未造成重大損失或其他不利影響。 三,鬥魚公司在接到相關案件的《公證書》后,已刪除相關直播視頻文件。 但根據判決書, 鬥魚承擔責任的原因關鍵在於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