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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舉辦數位中介服務法公開說明會,公民團體、專家學者擔心政府加註警示恐衝擊網路言論


圖片來源: 

NCC


NCC今年6月底公告《數位中介服務法》(後稱數位中介法或中介法),今天(8/16)針對公民團體、學者專家舉行第二次公開說明會,公民團體、專家學者擔心賦予政府對網路內容的限制權力,可能鉗制網路言論自由,並對成立專責機構、安全港免責規定提出建議。


由於外界對中介法第18條,主管機關機關對不實資訊、謠言得暫時加註警示有諸多疑慮,甚至擔心政府大力干涉網路言論自由,NCC在兩次的公開說明會都特別強調,加註警示的前提是,各主管機關基於主管的作用法,認為該訊息違法,且已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在法院裁定之前,先由行政處分要求業者協助暫時加註警示。


儘管NCC如此說明,但因為草案的法條中沒有明確說明警示的處理方式,外界仍擔心政府的這項權力,對網路使用者的言論自由帶來影響。


加註警示恐對言論自由產生影響


台灣人權促進會數位人權專員周冠汝表示,第18條各法規主管機關對不實資訊、謠言得暫時加註警示,根據草案的說明,參考歐盟2018年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但是該指令並沒對不實訊息要求加註警示,主要針對仇恨及暴力言論、種族、膚色、國籍等,要求提供能有效提升媒體識讀的方式,透過媒體識讀提升使用者批判思考的能力,中介法以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為加註警示的參考依據似不妥當,且政府要求加註警示的作法在公民社會也多被詬病。


她以過去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散布不實的謠言,被執法機關大量移送,最後法院裁定不罰的情形為多,新法賦予行政過大的權力恐對言論自由帶來衝擊。即使草案規定,各主管機關需提出作用法,但各個作用法的明確性也是一大挑戰,建議刪除政府機關針對不實訊息加註警示的權力。


台權會肯定草案對業者提升透明度的努力,但中介法以業者自律規範,例如透過社群守則檢舉或限制網路內容,建議主管機關也應當將業者自律方式限制網路內容,一併登載在共同資料庫中。


另外,第17條針對資料保存部分,周冠汝認為應設定保存的期限,避免各作用法規定期限不一致的情形;草案的罰則,考量到業者為避免被罰,可能傾向大量刪除、限制內容、降低排序等做法,也會對網路人權帶來影響。


曾任NCC委員,代表台灣匯流研究學會出席公開說明會的世新大學廣電系兼任教授何吉森也表示,第18條對加註警示,如果警示的意涵為告知使用者有不同的訊息、其他的聲音,警示以媒體識讀、教育宣導的方式處理,只是告知有不同的訊息或其他的聲音、資訊仍在討論中等等,這樣的警示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沒有特別說明,警示予人民的感受,例如貼上黃標,甚至經過確認而有行政處分,雖然用意是向使用者示警,但是帶給網路使用者什麼樣的感受,是否符合多方治理、公私協力、由下而上的精神,這些問題值得思考。


何吉森更進一步指出,草案雖強調治理的精神,但整部法主要針對內容管制,缺少經濟管制,例如新聞分潤,或是大型網路平臺利用演算法蒐集運用個資等等。另外,中介法也缺乏參照DSA定向廣告、暗黑模式的相關規定。「數位中介服務法的治理精神、公私協力感覺沒有真正落實,好像只是口號」。


對於外界的擔憂,NCC則回應,加註警示將以中性的方式處理,例如Learning more,提醒使用者有其他的資訊來源,未來會在草案中多作說明。此外,針對缺乏DSA規定提供定向廣告、暗黑模式,NCC強調中介法所參考為2020年版本DSA,定向廣告、暗黑模式為較新的DSA,未來也會參考更新DSA調整。


草案應有更明確的定義或解釋


因數位中介法對業者影響重大,台灣通訊學會祕書長簡維克建議草案可以更明確說明以避免歧見,例如歐盟DSA沒有特別定義中介,但臺灣數位中介服務法對數位中介服務下的定義,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輸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等,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從法條來看對所謂「中介」的定義不夠明確,對中介的定義容易產生歧見,建議法條對「中介」要有更清楚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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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安全港的免責規定,簡維克表示,如果業者對訊息具有編輯責任,就不能援引安全港主張免責,但什麼是有編輯責任?如果業者根據使用者條款或利用技術,將不適當的訊息下架,是否會被認為具有編輯責任,基於安全港保護業者提供免責的規定,建議草案對編輯責任的範圍有更明確的定義;此外,第11條安全港條款,只免除業者刑事及民事責任,但沒有免除行政責任,是否為要求業者配合資訊限制的責任,但如此一來就可能限縮網路或電商的免責保護,因為目前法院檢視網路或電商業者,實務上會看業者是否對平臺上的資訊有可控制性,如認為業者技術及人力上沒有辦法發現違法資訊,業者可免除行政責任,第11條規定僅只免除民事、刑事責任,即使業者做了相關措施,也不能主張免除罰鍰等行政責任。


專責機構的質疑


另外,中介法草案擬以25億元基金成立數位中介服務專責機構,NCC也在公開說明會中說明,該專責機構介接政府各主管機關,快速通知中介服務業者,為聯繫專責平臺,草案規定該機構董事導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建立議事架構。


何吉森表示,專責機構既為公設財團法人,其行政、業務、審計的督導,未來需赴立法院報告,在行政、立法介入高的情形之下,不符合由下往上的多方治理概念,建議專責機構對共同治理的流程,能夠建立真正的多利害關係人,多設立幾個不實資訊的認定機制,以及像iWin關切不同網路內容的單位。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林月琴則指出,數位中介法雖參考DSA,但並不夠完善,首先,缺少明定兒少身心的處理,15到24歲在網路使用中具有相當的比例,沒看到中介法對妨礙兒少的部分。NCC在電視相關法規有兒少的部分,但在中介法卻未見到相關的規定。另外,專責機構被視為是iWin放大版,沒有接受申訴處理,該機構的功能及角色不免讓外界產生疑慮。


資訊限制令交由法院審議,應考慮法院是否能承接


在數位中介法中,政府主管機關對不實內容或謠言經調查確認違法後,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雖然對於涉及影響民眾言論的權力,交由法院審議裁定,但也引起公民團體、專家對法院是否有足夠能力裁定的憂慮。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召集人林月琴也表示,數位中介法授權政府聲請資訊限制令,需考量到法院能否處理,業者財力、人力能否負擔。


全國律師聯合會代表認為,中介法涉及言論自由等限制,對人權的影響缺乏完整的評估的報告.就貿然做資訊限制令,也有透過業者間接管制言論自由的嫌疑。其次,現在司法實務工作量大,例如近期的選舉,民眾跟業者檢舉或向主管機關檢舉,法院有沒有能量審理?另外,是否有評做審案的能量,如果沒有完整的思考,作好跨部會的溝通,現在推中介法有些倉促。


能否對境外業者問責


媒體改造學舍理事長羅慧雯則關心數位中介服務法是否能使大型跨國數位平臺負擔更多責任。她表示,跨國數位平臺為內容通道的守門人,對內容發展影響重大,也是網路上不實資訊的溫床,過去這些平臺承擔低度的責任,期待未來數位中介法對數位平臺的問責。但是,數位中介法只要求指定代理人,卻沒要求跨國業者落地,跨國業者如不願配合,而決定停止對臺灣服務,建議可從臺美貿易合作中加入對平臺的問責。另外,數位中介法草案第15條要求業者揭露服務條款,第30條揭露廣告資訊,數位平臺擁有很大的權力,中介法能不能管?


對此,NCC綜合規畫處處長王德威坦言,數位中介法參考歐盟DSA,當時考量到歐盟的市場力量,如果跨國業者能遵守,台灣中介法參考DSA,跨國業者是否比較可能遵守。政府可以對數位中介法制定更嚴的義務,但業者願不願意遵守,如果業者不遵守要如何處理,這些還需要協商。


NCC目前已開放網站蒐集各界的意見,同時透過公開說明會,蒐集各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接下來將在8月18日針對資訊儲存服務及線上平臺服務業者、公協會舉行第三場公開說明會,在8月25日再舉行公聽會,開放社會大眾參與。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5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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